将军记煲仔饭烤鱼 深圳烤鱼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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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深圳商报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3年3月2日讯(深圳商报记者?陈姝)近日,在由罗湖区人民政府指导,罗湖区商务局主办、罗湖区港澳事务局协办的“2023深圳市罗湖区五大商业街区媒体发布会”上,饿了么推出的深港美食“放心点・榜”首次在深圳发布。榜单综合了深圳餐饮品牌门店过去1个月的真实消费、口碑评价等维度数据,最终筛选出100家外卖品牌收录榜单,其中罗湖区内多家宝藏餐饮好店榜上有名。
据了解,本次外卖榜单的发布,旨在评选一批深圳最具城市特色、高人气、真实且实用的美食店,为市民和游客享受深港特色美食提供更具参考价值的信息服务。
饿了么“放心点・榜”负责人李沛表示,“放心点・榜”希望给广大消费者推荐每个城市食客真正最常吃、回头率最高的外卖好店,小店的位置和规模不是主要考虑因素。唐宫、蘩楼、探鱼、同仁四季等深圳大小本土品牌均成功入选。
主打“椰子鸡火锅+音乐现场”体验的音乐主题餐厅同仁四季的上榜证明,以“用户体验”为出发点的产品设计和服务在线上同样能收获口碑。品牌为消费者在线上同时提供了椰子鸡火锅的生鲜食套装和小份熟食餐,以满足不同场景需求。品牌为熟食餐专门配备了酒精灯自热工具包,以尽可能还原线下的服务品质。因为更贴合外卖用餐场景,煲仔饭“意外”成为品牌线上的招牌。“煲仔饭走红的原因,是因为我们每一份煲仔饭都为了保留明火煮的锅气,选择直接用砂锅煮好后配送,而不使用锡纸盒,煲仔饭的精华锅巴和温度都可以更好保留”,品牌运营总监郑斌介绍。
烤鱼也有一人食?深圳烤鱼品牌“探鱼”为了扩宽烤鱼的消费人群和场景,专门为外卖设计推出了主打“无骨无刺”的烤鱼单人套餐。温度是烤鱼的关键,因此品牌也专门为每一份餐准备了烤鱼架和加热油燃料,保证外卖烤鱼的口感不输堂食。据品牌外卖负责人刘女士介绍,如今露营等场景中烤鱼外卖也越来越受欢迎,“烤鱼的消费群体都非常年轻,因此口味偏好需求也很多元化,为此我们每三个月就推出新的口味,来保持产品的新鲜度”。
据了解,未来“放心点・榜”将按城市、行政区和商圈维度进行细化筛选。为保证榜单评选的专业和权威,饿了么也将持续邀请各地政府、餐饮协会等专业机构作为专家评审团,和饿了么平台携手共同发布榜单。后续榜单涵盖的维度也会从门店扩展到商品,并与专业认证机构合作,从食材、营养、美味等多维度细化,不断创新行业评价标准。
外卖吃出头发要求十倍赔偿合理吗 食物变质外卖赔偿1000元法律条文
外卖吃出头发要求十倍赔偿多少,外卖吃出头发要求十倍赔偿合法吗,外卖吃出头发处罚标准,外卖吃出头发要求赔付多少近年来,我国外卖行业蓬勃发展,体量陡增,外卖食品安全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重视。由于消费者很难查看外卖食品的制作过程、卫生环境、食材质量等情况,导致各类消费纠纷不断增多。近日,延吉市法院受理了一起消费者维权纠纷,最终经过法官的全力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外卖发现问题食物 敢于运用法律维权
今年2月,李某某在通过某外卖平台下单购买了一份套餐饭,共支付了15元。在收餐后发现套餐饭里有异物(类似塑料短绳),遂与商家多番协商,在索赔未果之下,通过平时了解到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便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商家退还餐费15元,并赔偿1000元。
法律维权值得点赞 证据充足才是关键
法院收案后,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法官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从商家处购买了食物,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李某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支付1000元赔偿金,但其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仅提交了购买订单记录和异物的照片两份证据,无法确认该异物的真实来源。李某某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疏导释法明理 双方和解定纷止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会格外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但许多人对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并不清楚,甚至还存在着诸多误解。事实上,法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赔偿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本案中,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若仅以消费者提供异物照片即判令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则有悖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遏制恶性行为的初衷。
法官在综合考虑之下,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通过讲解判例和分析情理等方式,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商家自愿向李某某一次性赔付200元并赔礼道歉,李某某对调解方案和商家的态度均表示满意,在收到赔偿款后也撤回了起诉。至此,该消费者维权纠纷案取得快速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在此提醒广大餐饮商家,在经营中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和食品质量的重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另外,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在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收集留存相关证据,共同参与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原标题:《【以案说法】外卖食物有问题 索要千元赔偿金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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